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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营业税税收政策解读(DOC 15页)

  • 大小:14.0 KB
  • 语言:简体中文
  • 类型:税务规划
  • 下载次数:9483
  • 更新时间:10-12 23: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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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介绍
为使大家更好地掌握2007年营业税税收政策我们按政策的重要性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2007年营业税新的税收政策并提醒大家在执行政策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一、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新规定
从2007年营业税新政策来看建筑业营业税新政是我们2007年营业税新政策中的一大重点这一政策对于建筑企业的营业税缴纳以及税款的扣缴问题都进行了重新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在实践中有争议的建筑业预收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进行了规定非常值得大家关注
[涉及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
文件解读:该文件虽然是在2006年颁布的但是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而且该文件对于规范建筑行业营业税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扩大了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范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在建筑业中只有工程的总包方才承担营业税的扣缴义务而且这种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总包方进行处罚但是根据财税[2006]117号文的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应当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实际上此时总承包人就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这里实际是在出现以上两种条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赋予了建设单位和个人法定的营业税扣缴义务而免除了总承包人的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了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执法风险的问题如果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税务机关可否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呢我们知道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建筑业总承包人的扣缴义务是由《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她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但是财税[2006]117号文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规定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因此这个对建设单位扣缴义务的规定存在法律上的缺陷如果由于未履行扣缴义务导致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的争议可能难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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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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