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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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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简体中文
- 类型:员工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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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10-14 16:52:13
- 名称: 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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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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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抚恤办法
第一条依据本办法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39条的规定订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公司编制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抚恤除法令别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伤的抚恤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本薪但以24个月为限逾期得予停薪留职12个月内或命令退休
第四条死亡的抚恤从业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包括患职业病死亡)者按照其服务年资及最后月份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2万元
(一)服务未满5年者一次发给40个月本薪的恤金
(二)服务满5年以上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发给28个月为限第五条特别恤金从业人员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伤或死亡者除照第三、四条规定办理外并得由厂处主管叙明事实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另行议恤依最后月给本薪酌情给予44个月以内的特别恤金
(一)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同仁或公物者
(二)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者
(三)于危险地点或时间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六条在职死亡的抚恤从业人员在职死亡(非因执行职务)者按照其最后月给本薪给予恤金其支给标准依下列各款的规定但最高以4万元为限:
(一)服务未满一年者发给5个月恤金
(二)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年数每满一年增给一个月但最高以发给10个月为限
第七条停薪留职期间死亡的抚恤从业人员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时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公伤假者得按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请恤;其停薪留职原因为逾特别病假者可按第六条规定请恤
第八条丧葬费从业人员死亡除按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抚恤外并加给丧葬费计1万元因公致亡者给5个月工资
第九条领受顺序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须备有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依政府有关法令的规定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孙
(五)同胞兄弟姊妹
第十条共同承领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族同一顺位内有数人时应共同具名平均承领如有愿意放弃者应出具书面声明
第十一条申请手续申请抚恤金应于死亡一年内由遗族填具抚恤金申请表及申请抚恤金保证书检同死亡证明书、户籍誊本及保证书向本公司请恤但遇有不可抗力事故时其期限准延长
请恤时应由人事、会计部门审核各项凭证后呈总经理核发但配有眷属宿舍者应俟遗族办理退舍手续后始予核付
第十二条受领抚恤金的权利受领抚恤金的权利不得押扣、让与或供担保
第十三条代殓的处理死亡者如无遗族时得由其服务部门就应给丧葬费指定人员代为殓葬
死亡者如遗族居住远方或不及亲临殓葬时得比照前项规定代为殓葬但其应领抚恤金各费应待其合法领受遗族到达时按照规定手续给领并扣除代为殓葬所需的用费
第十四条编制外人员的公伤抚恤聘约、定期契约人员及临时人员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薪金但以聘约期内或二年为限;其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得一次核给最后月给本薪40个月死亡补偿及5个月丧葬费但最低不得少于4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遗族迁宿处理从业人员死亡其配租有宿舍者准其遗族继续居住半年其遗族未往满半年迁出者按未住月数比照其死亡时的房租标准给予房屋津贴在未迁离宿舍前须将其遗族抚恤金的一半代为存入银行如住满半年仍未迁出时每超过一个月须向遗族或就专户存储的抚恤金项下扣缴双倍房租
第十六条公伤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死亡的认定均以劳保“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为依据
第十七条实施及修改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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