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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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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简体中文
- 类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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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10-14 16:48:11
- 名称: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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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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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或以其为原料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有关的科研、设计部门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六大类中的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产、使用(包括生产厂的储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严禁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三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不同投资规模的审批权限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细则》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新建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已确定的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点在其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筑或建居民点
第八条凡申请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一律由当地计(经)委会同化工、公安、环保、卫生、劳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才能准予立项建设对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批准单位报化学工业部备案同时抄送当地铁路、交通、环保、卫生等部门
第九条申请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在选址时报化学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认为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可以否决在该地区布点建设或扩建、改建
第十条凡距离下列地区1000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和兴建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厂(即厂点围墙到上述区域边界不少于10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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