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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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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简体中文
- 类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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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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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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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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