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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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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简体中文
- 类型: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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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10-14 16:48:39
- 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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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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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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