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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政治:生活知识点

[10-15 23:16:27]   来源:http://www.xiaozhibei.com  高三政治知识点   阅读:9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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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的政治生活

1.我国的国家性质

(1)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从本质上讲,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明确规定。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与特点

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3)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在我国,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4)人民民主专政是正义的事情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被写入我国宪法。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容。

(5)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观点

生存权、发展权是根本和重要的人权;保护和促进人权,必须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个环节入手;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

2.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公民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② 政治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创造各种条件,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治自由。

③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它包括了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

我国宪法在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即公民对国家、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它主要包括: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③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④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个义务。

我国公民的权利是法定的、神圣的、不可非法剥夺的;公民的义务也是法定的、庄严的、不容推卸的。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是以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准的。

(3)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民参与政治生活,依法行使政治权利,依法履行政治性义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项原则表明公民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

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国家、集体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我们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在行使公民权利与履行公民义务时,必须把三者结合起来。

3.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

(1)我国的选举制度和选举方式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采取怎样的选举方式,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的具体条件来确定。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经济文化落后,交通也不方便,人民群众的民主素养还不是很高,从这样的国情出发,我国只在乡镇一级实行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普遍的提高,公民的民主意识有所增强,政治参与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希望更多的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顺应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

选举的几种方式: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各有优缺点。

(2)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多种方式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制度

(3)公民直接参与民主决策的意义

一方面,有助于决策者充分发扬民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有助于决策者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的片面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提高落实决策的自觉性,推动决策的实施;同时,参与民主决策的实践,也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锻炼参与决策的能力,增强关心公共生活的政治责任感。

(4)我国的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及其意义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民主管理村务的机构。广大农民群众在村民委员会的带领下,实行村民自治,在实践中学习和掌握管理村务的本领,切实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民主管理机构,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在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居民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方面,居民委员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实行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

(5)我国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和实行民主监督的合法渠道

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或诉讼;指控、告发或揭发、举报。

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渠道和方式有: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向有关人员当面指出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这是通过信访举报制度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利机关,这是通过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实行民主监督;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这是通过舆论监督制度行使监督权;此外,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都是近年来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还会不断创造新形式、尝试新方法,为公民直接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提供更多、更有效地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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