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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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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小:33.0 KB
- 语言:简体中文
- 类型: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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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10-15 14:01:03
- 名称: 新政策下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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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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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近两年来,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政策变动较大。福利费处理政策涉及税法方面的规定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涉及财务政策方丽规定的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一)税法方面的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其含义如表1所示。
(二)财务方面的补充规定
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充养老保险明确规定如下:(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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