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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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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简体中文
- 类型: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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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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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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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颁布日期】1995-12-28
【实施日期】1996-04-01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旱,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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