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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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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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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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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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