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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征收的一些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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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简体中文
- 类型:财务会计
- 下载次数:9273次
- 更新时间:10-14 16:38:23
- 名称: 定期定额征收的一些问题(DOC)
- 应用平台:|WinXP|Win7|WinAll|
- 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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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是个体户企业,以经营汽车租赁、商业信息咨询服务及货运代理为主,公司是在4个月前成立的,当时成立时有提供相关证照及租车合同等资料至当地地税所报到并同时申请领购租赁业发票,但其要求我司暂时至税所前台代开发票,当时有咨询是否可采用查账征收,其答复月营业额需在4万元以上才能作查账征收;后序几个月均针对全部营业额(每月是1万至3万元之间)至税所前台代开发票,其征税为8.23%,包括(营业税5.5%,核定个人所得税2.5%,印花税0.1%,堤围防护费0.13%),然而至今已过4个月了,地税所才通知我司至税所办理税种核定,并要求我司需按定期定额每月5000之营业额补交4个月的税金,共1624元,我觉得有异议,因为8.23%的税率已经较同行(一般只负担7%)高出很多,如果还要补交税金,税负将高达10%以上,故有以下问题请教:
1.定期定额是不是只针对没有开发票或报税之纳税人征收的?
2.在当初我司成立时税所并没有提出需征此税金,也没有立即与我司作税种核定,都是在几个月以后要求做并要求补税,是否有蒙混纳税人之嫌?
3.月营业额需在4万元以上才能作查账征收,请问是否有此规定?
4.如地税所的确有处理不当的地方,我司可以通过什么手段申诉?
5.如此高之税率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申请或降低我司之税负?
【解答】
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不一定要月营业额在 40000 元以上。税法只是规定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40000 元以上应当设置复式账。
在没有实行查账征收之前,税务机关应核定征税,税务机关要根据贵公司的营业规模进行核定,在税务机关代开票营业额是一个很好的参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不会低于代开票营业额。
《》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建账标准如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 20 万元以上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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