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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执行力为何决定制度(DOC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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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执行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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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种反腐倡廉的制度已经覆盖了各个领域,按理讲,如此详细的制度应该使各个领域的工作都能健康有序地运行。而事实并非如此,滥用职权违法执法事件时有发生,干部“边腐边升”多的不计其数,触犯廉政纪律高压线者“前仆后继”。问题在于制度执行太松,致使腐败分子被惩处概率太低,受惩罚程度太轻,致使侥幸投机和挺而走险的行为频繁发生。这正如汪中求先生在《细节决定成败》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绝不缺少雄韬伟略的战略家,缺少的是精益求精的执行者;绝不缺少各类规章、管理制度,缺少的是对规章制度不折不扣的执行。”
制度的制定是基础,制度的落实是关键,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贯彻执行。制度一经制定,组织中的任何成员都应该服从,任何成员都没有超越于制度之上的特权,任何违背制度的行为都将受到一定的制裁。制度只有这样真正落实了,执行了,才能起到作用。当前,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固然必要,但对现有的各项制度进行不折不扣地执行更为重要。制度落实是制度功找范文就来 www.xiaozhibei.com能转化为有效生产力的关键。过去,每当党内、政府和社会发生一些问题,人们往往归咎于制度缺失;每当说到腐败,人们总是说制度不健全、法律不完善;每当说到惩治腐败,人们总是寄希望于制度建设、法律建设,这固然是重要因素之一。但事实上,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套反腐倡廉制度,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并不少,该有的几乎都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是,为什么腐败问题和腐败现象还是易发多发呢?原因相当复杂,包括制度的科学化水平不高,一些制度设计不合理、不配套、不成体系,使一些好的、细的、新的规章制度在具体操作中难度大。特别是制度的执行不得力,落实起来打折扣,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力,许多制度实际上成了闲置资源,甚至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严重问题。
制度是一种规范和规则,制度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明确性,它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是判断社会行为规范与否的准绳。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有了规矩不执行也成不了方圆。严峻的法律需要严厉的执法,严明的纪律需要严格的遵守,“是”是“是”,“非”是“非”。否则,再好的制度,再严的法律,不去贯彻执行,必然会走了样,变了形。
执行力决定着制度的生命,而严字是执行力的灵魂。常言道;打铁先得本身硬。在制度执行中要将严字贯穿始终,离不开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反腐倡廉制度约束的重点是权力运行,而掌握和行使权力的主要是领导干部。只有领导干部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的意识,才能使制度真正成为约束人们不法行为的准则。《检察日报》今天刊发的一片文章值得我们深读!
建设法治政府,破解政府财产“执行难”
作者:李晶晶
有人曾笑言,“执行难”是“天下第二难”。“第一难”是人口问题。这虽是笑谈,但也生动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实践中执行工作所面临的困境。而当民事执行的被执行人是政府时,那就堪称“难上加难”。
针对这个老大难问题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如何认定政府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当政府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债权人如何获得救济?4月15日,由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中国律政网和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共同主办的“政府财产与民事执行”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知名法学院校等部门的专家就政府财产民事执行中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专家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破解难题之道,而落脚点却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建设法治政府这个理念上。
路径1:被执行财产是行政财产的证明责任归于政府
“从行政法理上看,政府财产可以细分为行政财产和普通财产。行政财产是用于保障行政机关正常运转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产,普通财产是行政财产之外的财产。行政财产不得被执行,但普通财产完全可以像老百姓的财产一样被执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说。这是研讨会上的共识,也是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然而这个似乎很清晰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却会遭遇不少困难。原因就在于,究竟哪些财产可以算做是“基于行政职能所必需”的,很难认定。讨论中,有与会者就以一起被执行人为广东省某市人民政府的案子为例,介绍了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根据判决,该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多万元。当执行机关冻结了该市政府办公室名下的28万元存款时,该办公室却提出异议,认为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政府债务无牵连,因此政府办公室并非被执行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作出再审判决后,此案的执行却迟迟没有结果。此外,执行中还经常会遇到借故推诿等现象。
这样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屡有出现。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潘剑锋教授却提出一个反向的思路:执行机关在执行时只须进行一个初步判断,有合理理由认为此财产不属于行政财产,那么即可执行;如果被执行找范文就来 www.xiaozhibei.com人有异议,那么证明该财产非行政财产的责任归于政府,亦即,由政府来举证证明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行政财产。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个方式予以规制,潘剑锋认为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对这个方法进行“试水”。
当政府执行不能时,债权人权利如何救济?潘剑锋认为可行之道是采取执行中止的方法:“什么时候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什么时候恢复执行。这样一来就好比一把剑悬在被执行人头顶上,这是保障债权人权利的最好方法。”
路径2:制定强制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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